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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办法
日期:2018年09月24日 12:57  发布人:  浏览量: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山东师范大学内部审计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12〕158号)、《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5〕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2012年第68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5〕171号)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与准确,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固定资产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五条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经营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事业性固定资产重点关注真实、完整性,经营性固定资产重点关注保值、增值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六条审计重点关注全校及各层级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一)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职务分离控制制度,是否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岗位职责;固定资产申购与审批,采购与验收保管,实物保管与账务记录是否按规定分离。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增减的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合同审查、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管理、效益考核、盘点清查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合规,执行是否有效。

(四)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固定资产记录是否规范、完整,是否设置固定资产目录、登记簿、实物卡,是否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固定资产凭证控制是否完善、严谨,单据、签章是否齐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是否有计划、有统一安排等;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约定及时妥善收回;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年终是否全面盘点等。

第七条对固定资产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临时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具有审批手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手续及程序是否齐全合规;

(三)固定资产购置是否依据有关采购法规和学校的规定操作,合同内容是否与学校有关机构或部门审定的结果一致;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计价是否正确、合理,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五)对新建房屋、构筑物,学校基建、资产、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是否及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竣工决算,是否及时办理了资产登记、移交、接收手续和帐务处理。

第八条对固定资产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清理、报废、盘亏固定资产进行审计的内容:

1.报废报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会审和学校批准;

2.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符合使用年限和陈旧老化程度的规定,是否符合过时而无法正常使用的规定;

3.报废固定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4.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对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进行审计的内容:

1.有偿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学校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作为投资的除外);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转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是否单独进行账务核算及收益分配等。

(三)对固定资产无偿转让转出进行审计的内容:

1.固定资产的无偿转让转出,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是否报经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2.经批准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对转让转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核算处理。

第九条对经营性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是否合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折旧方法是否保持前后期一致,有无利用折旧额调节利润现象;

(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和转出等非正常增减过程及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按相应的会计制度办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结存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及盘亏、盘盈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审计内容。

(一)分析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指标,如固定资产利用率(累计使用时数/投入使用后的日历时数)、学生人均固定资产占有率(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学生总数)、固定资产更新率(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年固定资产平均总值)、仪器设备机时率(实际使用机时数/可用机时数);

(二)分析固定资产结构,即根据固定资产账和其他资料,统计分析各类资产的比重、结构变化,评价固定资产配置的优劣;

(三)固定资产其他相关指标分析。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审计的主要方式。

(一)结合学校及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开展;

(二)对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一并开展;

(三)通过参与固定资产的可行性论证、采购招投标、合同审查、验收入库、清理报废等工作开展;

(四)根据需要对学校及部门固定资产进行专项审计;

(五)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十三条开展固定资产审计时,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包括: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合同等;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固定资产增减变动与实物是否相符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山东师大校字〔1999〕5号)同时废止。